和解协议书
(经法院主持)
(2022)内0502刑初368号
时间:2022年8月25日9:00分
地点: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主持人(审判员):胡红梅 记录人:李哲
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代都冷仓,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303304512,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苏木布林嘎查140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8月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刑诉〔202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都冷仓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 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3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代都冷仓于2023年4月10日前在涉案林地内补植杨树1226棵,并抚育管护至2025年8月31日。期满通过林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后,即视为林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完毕。被告未履行补植义务,或以其行为足以认定拒绝补植,或补植后未通过验收的,应承担林地生态修复费用26665.50元。
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代都冷仓于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在通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4、自愿和解,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当事人双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注: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